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组织培育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包括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孵化器、培育中心、服务中心等,以下统一称“培育基地”)建设,决定对已建成的各级、各类培育基地以奖代补。为加强“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是指“十二五”时期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专门用于对建成的区、街道(镇)和社区(村)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只能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人员费用和公用支出。
第三条 扶持方式:
1、按照面积和功能分类扶持,先建后奖。
2、依据《苏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考核评估细则》(附2)确定评估得分。按60分以下不予补助、60-90分折算为补助比例、90分以上全额补助执行。
3、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其他名义已得到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在“以奖代补”中抵扣。
第四条 扶持标准:培育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每家最高不超过80万元,1000-2000平方米规模的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500-1000平方米规模的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申报、评估和审定程序:
1.申报。以建成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名义正式申报。
2.评估。市民政局、财政局实地考核评估(考评细则附后)。
3.审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一审定。
第六条 每年逐级申报“以奖代补”资金。初审工作由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在三季度前集中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1、苏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的培育基地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申报的培育基地的房屋面积、专职人员、入驻组织、受育组织和运行特色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每年组织专业人员,于四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核评估,一般于年底前完成审定工作。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单位在“以奖代补”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或将已经建成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挪作它用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回“以奖代补”资金外,取消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姑苏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的区、街道(镇)、社区(村)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各市和吴江、吴中、相城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