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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6/10 10:38:21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民政部“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的精神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11〕63号)关于创新登记模式、试行“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拟试行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试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

由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记的,主要为政府业务主管关系不明、业务无须行政许可、与民政部门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

(一)公益慈善类组织。涉及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对遇到灾难或不幸的群体实施慈善救助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福利类组织。使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提高福利待遇、实施社会照顾和服务的社会组织。

(三)社会服务类组织。为个人、社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社工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试行直接登记工作流程

(一)登记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直接对上述三类社会组织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受理,同意其筹备。

(二)民政局内部联合会办。社会组织管理处室与相关业务处室会办,对社会组织申报资料联合审查,业务处室同意并签署会办单(附后)。

(三)一次性核准行文批复经会办审查通过,报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社会组织分管领导签署正式批文。

三、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

直接登记是民政局实行“一体化”管理,即属地民政局既是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又是其业务主管单位。因此,登记地民政局统一负责该类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

1、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代民政局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2、相关业务处室代民政局履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3、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室和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协调、合作,实行联动互动,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

对部分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政务创新要求,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是民政部门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举措。各地务必提高思想认识,注重探索实践;要加强上下联动,共同协同推进;要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工作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