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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社互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6/10 10:37:51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社互动”创新实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基层群众民主权利,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法治苏州建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办发〔2012〕45号)有关部署,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各市(区)各自选取4~5个镇(街道)进一步扩大基层试点,市本级选取10个左右市级部门同步探索政府向社会转移政府职能试点,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创造活力,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与社会协同治理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力争至“十二五”末,将“政社互动”打造成苏州社会管理的创新品牌,促进社会和谐善治。

二、推进工作重点任务

1.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推进政府职能有序转移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抓紧梳理本级政府拟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清单,并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逐步将政府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的行政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落实项目经费。各地在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下,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等工作,积极推动社会组织进行有效衔接,避免管理脱节。职能事项转移给社会实施,应确保相应的社会组织能够承接,并做到事后有效监管和评估。拟转移的职能应有明确的操作指引、运行流程、裁量标准、执行细则。职能转移要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和签订协议,应明确双方权责,确定公共服务应达到的水平,制订绩效评估方式与标准,明确违反相关制度、标准的制约手段及退出机制。

(2)厘清政府权力边界。各试点镇(街道)结合前期试点经验,从自身实际出发,全面梳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两份清单”,分别由各地民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后对外公布。重点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细化事项进行依法清理,防止任意扩充延伸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县级市、区政府部门要做好与试点镇(街道)的协调工作,由镇(街道)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商签订“一揽子协议书”,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对法定之外需要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政府应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签订“项目协议书”,建立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实施动态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从源头上防止随意增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任务或限制其权利等违法文件的产生。各地、各部门要严禁以签订行政责任书和行政命令的方式将自身法定职能和工作职责转移给基层。

(3)依法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加大对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的调研,了解社会需要,公开向社会了解可以承接、要求承接的政府职能事项。各地机构编制、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对拟转移政府职能的审核把关,必要时运用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审核通过的政府转移事项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报纸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各地职能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和择优原则,综合运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单位。职能部门与承接单位应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确定职能事项的执行标准、实施要求、监督评估方式等内容。涉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同文本(协议书)一式五份,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各执一份,报本级机构编制、民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一份。各级政府及部门可选择代表性强、运作规范、执行和检验标准明确的职能事项作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对承接政府职能事项的社会组织设立一定的指导期,并加强对其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动态监管。

(4)促进行政体制机制创新。各级政府及部门应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奖励)、行政信息服务、行政调解等新型行政管理方式,支持、帮助基层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对基层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事务、各项清单梳理、委托管理、协议签订等方面的行政指导。大力推广我市行业行政指导、社区行政指导等基层社会管理的创新经验。拓展延伸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逐步实现省市县镇村五级全覆盖。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促进行政权力的下放和执法力量的下沉,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工作,支持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切实缓解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压力。

2.进一步增强基层自治功能,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能力

(5)完善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优化公共资源在城乡社区的配置,推进社区工作、人员、经费、信息、考核五大整合,建设市、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各类组织合力发挥作用机制,推行社区扁平化、网格化、信息化管理,突破条线界限,整合各类资源,增大管理幅度,实现集约化管理和服务管理零层次。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效率,延伸到社区的公共事务集中在社区工作站办理。实行社区工作者“一岗多能、一岗多责、分片包干”贴近居民服务,探索社会工作进社区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6)深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村(居)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村(居)务公开的方法程序,组织动员村(居)民有序参与。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探索社区组织、外来人口、驻区单位、志愿者参与村(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更好地履行自治职能,规范村(居)民议事活动,提高基层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探索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村(居)务公开目录、程序和民主评议规则,强化基层民主监督。加强规范选举程序和选举行为,探索外来常住人口参加居住地选举的方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效路径,积极探索包括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主听证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互联网论坛等在内的多种协商民主形式,切实保障村(居)民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要坚持量质并举,大力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苏州公益园”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发展枢纽型、联合性社会组织,推动各市(区)设立社会组织促进会(总会)和镇(街道)设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其联系政府和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继续推进等级社会组织建设,加强社会组织重视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自律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市和各市(区)每年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并逐步形成常态、长效机制。积极推动社会组织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促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 建立相应培训考核机制、职业晋升机制、薪酬激励制度和畅通流动选拔渠道。研究出台政策性意见,重点对公益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和专业社工机构,采取机构扶持、项目扶持、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支持。

(8)改革社会组织体制机制。对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试行将原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通过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等措施,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允许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类社会团体登记名称使用字号。积极开展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按照市场化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引入行业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一业多会”,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试点范围。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民主的途径和方式,重点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行业自律的作用。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积极构建适应社会组织自身特点的党组织运行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将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作为“三社联动”的核心纽带和根本动力,通过项目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深化“三社联动”机制。

3.加快机制和方式创新,拓宽互通互动渠道

(9)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基层自治、行业发展和社会管理等事项的,要有针对性地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和实效。进一步畅通沟通互动渠道,通过听证会、恳谈会、协调会、评议会、网络问政、社区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和载体,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听取意见、监督反馈、日常联系、双向评估等机制。各市(区)加强社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以居民信息为基础、以社区为终端、以区县为纽带、以市为中心的全市社区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基础信息的共享和协同服务。各市区要参照社区信息平台建设,同步开展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建设。

(10)完善社会参与方式。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及立法过程中,应主动听取和吸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意见,主动接纳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中当事人配合协助机制,特别是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专业咨询、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强制执行等环节的协助作用。鼓励和引导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执法领域的配合协助和协同治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要积极有序组织居民群众、社会组织代表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会、论证会,参与对基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和监督。

(11)拓宽社会矛盾化解渠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和社会舆情综合分析、矛盾排查化解等工作机制。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化解基层矛盾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发挥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特别要做好新时期利益冲突较多领域的矛盾化解工作,回应合理诉求,加强教育疏导,做到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阶段安排

1.扩大“试点”阶段(目前至2013年底)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运行机制,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全面推开。(1)召开全市“政社互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2)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民政局牵头,对各地和试点镇(街道)、村(居)梳理制定“两份清单”以及试点镇(街道)与所辖村(居)协商签订“一揽子协议书”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建立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信息互通机制和双向评估机制。(3)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委、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和制定相关措施,并确定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试点部门、职能和项目。(4)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编办、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商务局、旅游局、工商局、工商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启动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定向购买服务。(5)各地按工作部署,统一推进各项试点工作,鼓励先行先试。

2.深化推进阶段(2014年全年)

进一步深入推进“政社互动”工作,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衔接互动基本形成模式。(1)在全市城乡社区实现社区工作、人员、经费、信息、考核五大整合,建成市、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2)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委、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出台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转移职能基本原则、转移事项的认定和承接方应具备的条件、政府职能事项转移的程序等。(3)由市民政局牵头编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目录,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资质、条件等。(4)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目录,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5)各地按照要求,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等三份目录。

3.总结推广阶段(2015年全年)

“政社互动”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成为苏州社会管理创新品牌。(1)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依法规范、自治能力有效增强。(2)社会组织不断壮大,登记数超7000家,等级社会组织数达30%,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登记数)达10家。各地、各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体系全面建立。(3)“政社互动”载体多样,机制完善,社会参与面不断扩大。(4)总结梳理“政社互动”各项工作,将各种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制度,“政社互动”形成制度模式。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政社互动”作为推动法治苏州建设、创新社会管理、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内容和重大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机制。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农办、编办、研究室,市发改、经信、民政、财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政社互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改革试点。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试点地区挂钩联系制度。市编办负责政府转移职能梳理和把关;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政社互动”中关于体制机制改革,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操作和实施,并做好审核把关;市法制办负责做好市级相关目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委托、购买服务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村(居)委会建设、基层民主推进以及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其他各部门按职责共同做好指导、推进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政社互动”中的思想导向、重要决策、组织保障和行为表率等作用,促进基层各利益主体形成共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和促进社区、行业的民主自治。

2.加强理论研究,推动政策创制。“政社互动”联席会议应定期组织阶段性总结交流,认真研究“政社互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组建政治学、法学、行政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咨询团队,建立健全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咨询制度,为工作推进提供理论指导、决策参考和业务培训。加快市本级制度设计和探索,研究出台政府职能转变、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区减负增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3.注重教育培训,强化人才保障。要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推进“政社互动”工作中的支撑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法治政府建设理念、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意识,提高指导村(居)民自治和推动城乡社区建设的能力。要加强对村(居)干部、专业社工的专门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并针对基层自治组织实际情况,组织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善于思考探索的骨干到基层培训指导。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激发、引导和提升他们规范内部治理、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培养造就社会建设领域的人才队伍,加快培育专业社工,扶持专业社工机构发展,加大社工服务项目购买力度,着力提升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

4.鼓励改革创新,营造社会氛围。坚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鼓励和引导基层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不断丰富和完善“政社互动”工作的实践成果。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推广“政社互动”工作的意义,积极引导基层群众主动参与“政社互动”工作。同时,可采用奖励、资助等激励措施,调动、激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鼓励壮大志愿者队伍,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汇聚政府、高校、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社互动”的战略研究和业务指导,加大对群众民主、法制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推进“政社互动”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