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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6/10 10:32:33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的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安排,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苏发〔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办〔2011〕63号)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根据“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诚信自律、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目标和量质并重要求,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确保“十二五”末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翻番、万人(户籍)拥有社会组织(登记数)达10家、等级社会组织数占30%。

1.直接登记部分社会组织。设立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团体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统一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相关业务指导职责,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2.规范备案、引导登记社区社会组织。继续按照“一级登记、二级备案、三级管理”的模式,规范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对已备案2年以上且运作较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通过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等措施,引导其注册登记。确保到“十二五”末,每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不少于10家,其中登记的不少于3家;每个农村社区不少于5家,其中登记的不少于2家。

3.鼓励设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基层社会组织。积极鼓励各类社区工作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日托所)、农村卫生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社区康复中心等机构注册登记。允许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类社会团体登记名称使用字号。鼓励镇(街道)的地域性文体、经济类基层组织注册登记,试行登记“社会企业”。

4.试行登记基金会、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试点。在本市开展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试点工作。市本级支持地市级以上异地商会的设立,将异地商会登记试点工作扩大至各区(市)。

5.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培育体系。采取“政府支持、民间兴办、专业管理”的创建模式,通过实施“以奖代补”等激励措施,积极推行在区(市)、街道(镇)和社区(村)多个层面建设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为初创期、成长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资金、能力支持。制定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设立标准和基础条件,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每个市(区)、街道、城关镇和部分城市社区,建设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全市基本形成功能有别、错位发展、较为完善的社会组织培育体系。

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

引导和帮助行业协会(商会)带头推进改革,带头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带头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

6.开展政府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试点。市和各区(市)都要选择部分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抓紧开展政府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探索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互动的模式及其路径。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限制性规定,做到党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场所和经费等方面的分设和脱钩。探索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协会(商会)原则上不设立个人会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7.拓展“一业多会”内涵和外延。顺应苏州经济发展需求,细化行业分类,按照行业产品、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类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允许同行业内按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专业化和市场化发展要求,自由整合和重组;允许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实行适度竞争、促进优胜劣汰;允许行业协会(商会)吸收行政区域外的个别同业企业入会。

 

三、提增社会组织自治能力

通过健全自律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引导参加评估、加强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健全社会组织自律机制。支持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引导和帮助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则,建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明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能,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有效治理。政府部门不得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资产和财务等内部运作。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内部自律与诚信建设,逐步推进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的选举方式,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9.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导和帮助社会组织严格按照《会计法》及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严格执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做到依法税务登记,规范收费行为,规范使用票据,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并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各地要按照“十二五”末等级社会组织数达30%的目标,制定规划、采取措施,组织和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升能力、做好基础性准备。

11.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积极构建适应社会组织自身特点的党组织运行机制,有效落实在社会组织登记申报时推动建立党组织、在年检时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双推双报”制度,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广覆盖和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与发展的引领作用,把握社会组织发展方向。

四、加大政策性支持和扶持力度

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从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对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和扶持。

12.制定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在公益创投和公益采购、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培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信息披露平台建设、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资金保障。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对社会组织资助、补贴和奖励机制,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性措施,重点对初创期的公益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和专业社工机构予以政策性扶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社会组织在会费收取、公益创投(采购)、政府委托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上税收减免。探索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保障政策。

13.形成公益创投、公益采购常态、长效机制。市和各市(区)每年都要开展公益创投(微创投)活动。对社会需求迫切的优秀项目,继续予以资金扶持并形成可复制的模式,开展公益采购试点,探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的模式及路径。

14.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围绕吸引、培养和使用等环节,加大社会组织专职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力度。定期开展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社会组织人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增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将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轨道,各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其专职人员的工资薪酬等待遇。

五、积极推动“政社互动”

建立和畅通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和协调的渠道,推动“政社分设”和“政社脱钩”,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努力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15.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政府各部门要对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梳理,逐步将服务性、技术性职能授权或委托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对政府分离出的或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通过政府采购等竞争机制,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承担。有关部门每年梳理并公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目录”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目录”,推进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政府优先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16.畅通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会商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向社会组织提供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公开政务信息;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进行重大决策及立法过程中,应主动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咨询会、听证会和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建立政府各部门与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联系制度,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六、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体制

根据“基本形成多方参与、服务到位、监督有力、科学规范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的目标和“管扶并重”的精神,创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的机制体制,通过强化法律制约、规范行政监管、优化内部自律、完善社会监督等有效途径,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有序运行。

17.健全社会组织协调监管机制。各地要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民政、财政、物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的社会组织建设协调机制,制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联合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各项政策制度,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管理,提升社会组织自律自治和服务社会能力;组织部门负责完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规范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的兼职行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推动政社分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编制总体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落实保障资金,规范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票据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外事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社会组织外事活动准则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苏活动管理制度;物价部门负责牵头负责社会组织收费管理。

18.加强行政管理力量。各级要重视登记管理机构建设,配强配足人员、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强化登记审查、年度检查和违法查处等工作,强化执法监察职责,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法规行为,依法取缔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扰乱政治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活动的非法组织。逐步健全登记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的数据互换、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和联合执法等合力监管体制。

19.探索枢纽型管理发展模式。注重发挥枢纽型社会团体联系政府与各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各市(区)要设立社会组织促进会(总会、联合会),街道(镇)要设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型管理的发展模式。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体总、社科联、文联等枢纽型社团,要充分发挥协调、联络和促进等枢纽作用。探索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工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

 

20.形成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众投诉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公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使用,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和诚信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督促社会组织定期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