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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6/10 10:28:11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理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苏发〔2011〕30号)精神,结合苏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引导、加快培育、依法管理、发挥作用的要求,把握发展规律,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诚信自律、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多方参与、监督有力、科学规范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为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三区三城”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依法创新发展

1.突出发展重点。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发展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公益志愿、文体娱乐和协调管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发展“倍增计划”,争取到“十二五”末,实现全市社会组织登记数倍增,万人(户籍)拥有社会组织数10家以上,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数达到每个城市社区10个、农村社区5个。

2.坚持依法发展。积极推进社会组织依法、健康、有序发展,继续完善和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工商联等批准设立的“二级组织”的科学整合和依法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内组织”、“企业内组织”和网络虚拟组织的管理办法。

3.创新发展方式。通过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门槛、创新登记模式、试行“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等形式,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新兴产业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继续按照“一级登记、二级备案、三级管理”的模式,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促进其有序发展。顺应苏州经济发展需求细化行业分类,按照行业产品、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类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允许行业性社会组织根据专业化和市场化发展要求,自由整合和重组;允许行业性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实行适度竞争、促进优胜劣汰。支持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开展基金会的登记试点工作,促进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通过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搭建培育发展平台,发挥其培育社会组织、集聚社会工作人才、推进专业服务的作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一个示范性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三、规范内部治理

4.规范法人治理。各社会组织要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能,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有效治理。

5.规范财务管理。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其财务开支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列支费用,公职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报酬或补贴。

6.规范收费行为。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可收取会费,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任何社会团体不得借助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权力,违反规定开展培训、评比以及表彰活动,向会员强制服务收费。规范使用票据,会费收取统一使用《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接受捐赠或资助统一使用《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收取有偿服务等费用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代收代支”统一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7.规范年度检查。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并按要求填报年检报告书,提供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应的资料。完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检初审,推进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合年检。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

四、注重能力建设

8.推行等级评估。全面推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规范建设、能力建设和诚信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诚信度和公信力。按照“十二五”期间等级社会组织达30%以上和各县(市、区)都要有4A以上等级社会组织的要求,科学规划、积极推进。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检程序。

9.推进诚信自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策划组织、协调服务、规范运行等方面的能力。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健全激励表彰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提升发展能力。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以行业公约、准入标准、诚信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提高行业人员整体素质,营造平等竞争的行业发展环境。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记录档案,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的引导退出机制,对不按期换届、长期不开展活动、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社会组织,视情节轻重,引导注销或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10.健全专业队伍。切实加强社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逐步优化领导成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定期组织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人员的职业管理能力培训,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中坚力量。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不含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应辞去兼职。加强对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人才配套政策、专职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评价、社会保障和人才交流机制,开展专职人员职业能力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应有的待遇,稳步推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五、落实扶持政策

11.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各部门要对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梳理,逐步将事务性、辅助性、公益性职能转移、授权或委托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并做好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创造条件。

12.建立购买服务机制。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业协会改革,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试点,并制定出台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关政策。各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制订购买服务的计划,购买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公布项目要求、公开操作过程,通过“项目招标、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等程序和公开招投标、“创投大赛”等形式实施运作。倡导在苏州的各类基金会,探索公益项目发包、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服务跟进、服务绩效优化的创新举措。

13.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协会、社区社会组织、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市和县(市)两级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提供公共服务。依据相关法律,税务部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创新管理机制

14.完善管理机制。根据“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分类管理、自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各级要建立和完善由登记管理部门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中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对策研究,检查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全面协调解决好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中的问题。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社会组织促进会”等具有枢纽作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发挥其团结和引领的枢纽、服务和共治平台作用,探索建立县(市、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帮助和指导,健全自我服务和自律自治的运作机制。

15.充实管理力量。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苏州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切实加强市和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力量的配备。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督查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16.改进管理方法。探索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方法。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探索“政社互动”的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社会组织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探索形成信息公开、跟踪服务、动态监管、绩效考核、社会评估等信息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17.注重规划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发展社会组织、理顺管理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将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将社会组织发展列入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发展大局中考虑,制定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明确发展重点,把握发展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8.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协调,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实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拟定相关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开展社会组织管理的督查。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的初审,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组织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审核。发改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及培育扶持政策的制定,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与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票据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人社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促进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物价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经营服务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在社会组织建设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涉税事项的管理监督。技监、公安和金融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等管理监督。

19.加强党建工作。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体制,积极构建适应社会组织自身特点的党组织运行机制。按照“归口管理、建站管理、属地管理”的模式,实行在社会组织申报登记时推动党组织建设、在年检年报时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双报双推”制度,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与发展的引领作用,把握社会组织发展方向。

 

20.推进政社互动。建立和畅通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和协调的渠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向社会组织提供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公开政务信息。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及立法过程中,应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咨询会、听证会和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政议政,扩大社会组织的民主权益,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