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苏州市民政局所属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局属社会组织”,指由本局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受省厅委托管理的基金会)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目标
各局属社会组织,都应按照相关规定,率先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公信力建设,争当全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排头兵”;要始终坚持“民间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化运作、专业化发展、品牌化建设,加强能力建设,成为全市社会组织参与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领头羊”;始终坚持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积极协调和整合社会资源,经常开展各类业务活动、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努力为政府、会员和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全力争创高等级社会组织,成为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新标杆”。
二、规范登记程序
所有局属社会组织,都应按规定履行法人登记手续合法设立。统一按照《关于对部分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实施意见》(苏政民〔2011〕226号),实行相关处室联合会办、直接注册登记制度。要积极推进“政社分设”,办公(活动)场所要单独设立,不能与局机关合署办公。开办(注册)资金来自非国有资产,不得使用政府拨款。专职人员不能由局机关在职人员担任,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任的,须经局党委同意;局领导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所有兼职的民政系统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薪酬。
三、健全管理体系
各局属社会组织,统一由本局实行“一体化”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处代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相关业务处室代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各社会组织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按章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局属社会组织要切实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一要规范设置。按规定设立理(董)事会,会(理事)长、副会(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要设立独立的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要独立建账。严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代记账,并做好财务公开、社会审计和信息披露;经费使用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费开支须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报表每季向局报送;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拨款或政府资助的,须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三要加强党建。专职人员中有党员且条件成熟的,通过单独建、联合建和挂靠建等形式,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进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善治理制度
要坚持依法立会、民主办会、制度理会和活动兴会,严格遵守章程,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和自谋发展。除建立和完善会员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和重要信息披露等常规的治理制度外,还要着重完善和执行以下几项制度:
(一)会议制度
除按时换届以外,在届中,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局属社会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有关议程、议题须提前一周报告;理事会议、会长会议,须报请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社会组织管理处派员参加。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要形成决议,理事会议、会长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报告内容:
(1)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2)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总结和事项总结等;
(3)理事和副秘书长以上人事变动的建议;
(4)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或情况反映;
(5)添置万元以上设备、财务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和审计报告);
(6)建立网站、创办杂志、举办展览、主(承)办社会活动和涉外活动等重大会务活动;
(7)突发事件等其他须报告的事项;
(8)代码证、印章、内设机构、银行账户、理事会人员变动等,须报社会组织管理处备案;章程修改和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须报社会组织管理处核准;延期换届选举、负责人延长任期等,须报相关业务处室批准;投资主体、注册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住所等变更和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等,须报社会组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2.报告形式:一般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可先通讯报告,随后再提供有关材料。
3.报告对象:业务活动及相关事项,报告相关业务处室;换届选举、会员大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财务情况、涉外活动和突发事件等事项,须同时报社会组织管理处。
(三)会长述职制度
为加强对各局属社会组织全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