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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6/10 10:21:06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

 

根据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民〔2006〕34号)的精神,几年来,各地放低登记门槛、积极扶持备案、逐步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遵循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为基本符合规定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了注册登记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至去年底,全市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已达128家。但是,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认识模糊、个别地方甚至没有开展备案工作;有的地方操作不规范,个别的甚至资料不全、心里没有底、数字靠“估计”;有的地方一“备”了之,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管理、协调和服务、扶持。这些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区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及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更好更快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在“两个率先”的伟大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整合社区资源、促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自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新生社会力量,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扩大基层民主、提高社区素质乃至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全面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市社会组织发展中,社区社会组织也已成为“半壁江山”。至去年底,仅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已达4295家,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7377家的58%。各级党委和政府愈来愈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慈善总会、志愿者等非政府组织及其它社会组织建设,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现代化建设”。今年,全国社区建设现场会将在苏州召开,全市将兴起新一轮社区建设热潮,搞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扶持,组织和动员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条件相对成熟、基本符合登记条件的的社区社会组织,要继续放低门槛登记。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应认真规范备案。力争使全市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更加规范、发展更加有序、作用更加明显。

二、进一步规范备案工作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具体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草率,必须积极、认真和规范。各地要继续严格按照苏政民〔2006〕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和登记工作。

1.规范备案名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单位和个人在社区(村)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区(村)范围内为主开展活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社区(村)居(村)民不同需求的社会组织。可分为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的尚达不到登记标准的社区社会组织,属于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一般不再分“团体”还是“民非”,可以通称“群众团队”等,根据活动内容可分为“服务类”、“文体类”、“教育类”、“法律类”等。一般可称“××街道(镇)××社区(村)××队(组、站、班、团、社等)”,由举办者根据活动内容选定。

2.规范备案程序。要严格按照苏政民〔2006〕34号文件规定的部门职责、备案条件和工作原则执行,规范办理的程序。群众团队举办者或负责人要提出书面申请,认真签署《备案章程》,如实填写《备案表》;社区(村)居(村)委会要根据备案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初审并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街道(镇)办事处(政府)负责审定并签署备案意见;市(区)民政局根据街道(镇)的“同意”意见,颁发《备案证书》(由苏州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各市、区统一编号),并于每季度终了时按季度向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上报统计表(并附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花名册》)。《备案表》一式3份,市(区)民政局和街道(镇)各留存1份备查。

三、进一步探索管理工作

各地要积极探索街道(镇)设立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和服务平台(可登记为社团或“民非”,可称为“社区社会组织促进会”或“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承担社区社会组织的统筹、协调和服务、扶持等功能;要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扶持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措施,探索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形式、路径和办法;各地要对现有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认真的梳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进行登记,备案不规范的及时按要求进行规范,统一颁发《备案证书》。

附件:1.全省社会组织发展情况季度统计表

      2.苏州市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花名册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