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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6/10 10:20:05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的“倍增计划”,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实现社会组织数量翻番。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11〕63号)的精神,就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扶持机制,规范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深化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内涵和外延,培育公益组织服务基地,探索发展社会企业,多措并举,大力发展我市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倍增发展规划

在“十一五”期末,全市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数为3525家,每万个常住人口拥有登记的社会组织3.37家。要实现“十二五”期末翻番的目标,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每年须以15%以上的增速发展。各地要坚持全国争先、全省领先的指导思想,认真按照“倍增计划”要求,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及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制定发展社会组织、实现数量倍增的规划,确定科学的发展速度,明确推进发展的政策性举措,确保“倍增计划”的顺利实现,努力争取我市每万人(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注册登记数)在全省领先。

二、创新注册登记方式

各地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内,坚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基本原则,简化程序、创新登记。

1、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争取到“十二五”期末,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每个城市社区3家、农村社区2家。对已备案2年以上且运作较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凡具备20个以上成员、2000元开办资金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等基本条件,提交了《筹备申请书》、《章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的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成员名册等必要文件,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准于其注册登记。要注重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

2、鼓励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类组织注册登记。将各类社区工作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日托所)、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统一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

3、发展地域性基层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仍为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前提下,鼓励注册登记镇(街道)层面的地域性的文体、经济等类型的基层组织。

三、拓展“直接登记”范围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部分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实施意见》(苏政民〔2011〕226号),认真做好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要深化“直接登记”的内涵和外延,积极拓展民政部门“一体化管理”范围,为公益类、文体类社会组织的设立和活动提供便利。对各地创新设立的“社会企业”,也可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探索性登记。

四、加大培育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推动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出台财政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的政策性意见,重点对公益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和专业社工机构,通过机构扶持、项目扶持和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扶持。持续开展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活动,形成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实施公益项目的常态机制。

2、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地要结合“政社互动试点”,积极争取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协会改革的深入,加快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进程,推动出台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

3、强化培育机制建设。各地要加快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切实培育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初创期社会组织的发展。深入开展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培训工作,帮助社会组织不断提升内部治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