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 ServiceCentre
首页   >   服务中心   >   政策法规
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6/10 10:19:06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 

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兼顾社会效益和行政效率,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水平。

3.突出重点,规范行为。政府购买服务要以社会和百姓需求为重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要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对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要梳理清理,引入竞争,纳入目录,提质提效。

4.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应将服务项目及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方便所有潜在承接方公平获得购买信息,确保具备条件的潜在承接方平等参与竞争,依法择优选定承接方。

5.强化预算,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体系和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范围  

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购买主体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可以承接的服务项目都必须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并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根据受益对象不同,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运行保障。即为保障部门、单位自身正常运转而需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食堂餐饮、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运行保障的服务。     

第二类:管理咨询。即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服务、法律咨询、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以及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检验检测、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会计、审计、评估、鉴定等社会事务性工作。

第三类:民生福利。即为增加群众福利或惠及特定受益对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

(1)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环境保护治理、环境卫生维护管理、专业技术服务等。

(2)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障、社会慈善、救灾救助、扶老助残、妇幼保护、法律援助、文体科教卫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司法矫治矫正、就业促进等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

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和承接民生福利类的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目录由财政部门分批、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履约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方式,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

1.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由财政安排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

2.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具备提供服务所需条件(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类别、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来确定。承接主体包括:

(1)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3)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五、购买方式 

根据服务项目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购买要求,政府服务的购买方式主要有:

1.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方式分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非招标方式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2.定向委托。对无竞争性,尚不具备政府采购条件但直接关乎民生的公共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进行购买。此方式一般只适用于标的金额不大、实施期限不长、行业专业特殊的非竞争性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式以政府采购为主。各地可积极探索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其它购买方式。

六、需求管理

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科学、完整、明确、细致的服务需求标准。

服务需求标准由购买主体提出(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承接主体、专家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备案。

对于第三类(民生福利类)服务需求标准的制定,除征求相关承接主体和专家的意见外,还应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制定的服务需求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提交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

各购买主体要加强制定购买服务需求标准的内控管理。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需求标准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设。

七、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1.市编办。根据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认定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对承接主体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确认;编制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和对接目录;组织协调对承接主体履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及监管。

2.市发改委。总体协调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部分职能的评估与审核工作。

3.市民政局。牵头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服务的能力;根据政府转移职能的事项和要求,明确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加快建设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和诚信服务制度。

4.主管部门。制定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监管制度、项目清单及每个项目的需求标准、准入条件、成本参数、评价标准、验收标准,报财政部门审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进行动态公开发布;汇总编制购买服务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验收。验收第三类服务项目,应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根据信息公开具体要求,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验收第三类项目中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5.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编制的《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目录》、《政府转移职能事项对接目录》和市民政局编制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分批、定期向社会公布;将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限额标准、操作流程等,并具体落实监管措施;审定和备案购买主体的服务需求标准;审核购买主体的服务需求预算申请,安排预算资金;简化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对购买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管;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购买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服务项目政府购买的绩效评价管理。

6.市审计局。结合审计日常工作,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7.市监察局。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八、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数量、质量、服务期限等要求履行,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附件: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