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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苏州市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6/10 10:18:29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快政社分开步伐,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经济管理方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增创我市体制机制优势,参照《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现就进一步深化市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行业协会(商会)专指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包括联合会、学会、研究会等联合性、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精神,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面脱钩。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和扶持,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总体目标

2014年,总体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面脱钩改革。2015年,基本建立现代行业协会(商会)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地位和自律作用显著增强,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部分职能取得显著进展,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公共服务取得较大进展。

三、主要工作

根据国家改革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抓好“五个分离”为内容的全面脱钩改革:

一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

逐步取消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管关系。对已经登记的行业协会,现行“双重管理” 体制暂时不变;对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统一实行直接登记,政府行业部门承担相关业务指导职责,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相关监督职责。待国务院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再作相应改变。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平等法人地位,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代管协管关系,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增强服务功能。

目前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仍然合署办公的,在2014年底前,必须实行办公事务脱钩。行政机关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再以行政机关身份开展活动。

二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与行政机关分离。

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事项,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职能事项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实施,应确保相应的行业协会(商会)能够承接,并做到事中、事后有效监管和评估。行业协会(商会)在承接政府职能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自行收费。

建立公共资源共享机制。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统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工作。

三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与行政机关分离。

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2014年底前,所有行业协会(商会)务必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财政支持方式,由行政机关项目资助、活动赞助等不规范的方式改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申请部门预算。从2015年开始,取消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各种不规范资金支持方式。

各行政机关对原来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理清产权关系。行业协会(商会)目前仍在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在2014年内,由原主管行政机关配合国资部门全部收回或实行有偿使用。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共用办公场所的,在2014年内,由原行政机关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全部清退或实行有偿使用。

四是推进人员管理与行政机关分离。

行业协会(商会)有独立人事权,在人员管理上要与原主管行政机关全面脱钩。目前仍然没有脱钩的,在2014年底前,必须完成脱钩任务。

主管行政机关不再干涉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任免。行业协会(商会)依照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退(离)休干部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所兼任职务应与本职工作基本一致或相关,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同时,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行业协会(商会)与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办事机构,如涉及事业编制人员的,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和退休政策,经费从原渠道解决,退休后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人员全部退出后,其办事机构予以撤销。

五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群等工作与行政机关分离。

行业协会(商会)党群工作与主管行政机关脱钩,按照新社会组织党群工作的要求,实行各市、区属地化管理。这项工作,先从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现有行业协会(商会),条件成熟的,稳步实行党群工作属地化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如涉及外事工作的,与主管行政机关脱钩,按外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在坚持“五个分离”改革的基础上,结合苏州实际,研究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联等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联系机制,畅通联系渠道。

四、配套政策

一是推进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部分职能的改革试点。根据试点的进展与成效,由易入难,由浅入深,分期分批出台指导性目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数据统计等公共事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开展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改革试点。除国家明确的资质与资格条件外,一律实行“宽进入、严监管”的管理措施。建立购买服务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法规体系。适时研究制订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条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一业多会”试点,适时制订规范意见。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新建行业协会、或在行业协会换届时,不再设立个人会员。推行秘书长聘任制,探索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法定代表述职制度和主要负责人任前公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评价等做好信用评级工作,市信用中心汇总行业评级情况结合行业协会(商会)相关记录形成综合信用评级结果,建立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行业协会(商会)年检年审、等级评估、参与承接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市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合理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五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民政部门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年检、评估等监督管理,适时推进年检改年报的试点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监管,对其绩效进行评估;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状况进行监管。税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纳税行为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获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占用、财政资金使用、接受资助和捐赠财物等情况进行审计。财政、民政部门对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情况进行监管。物价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活动、承接服务过程中向社会、政府的收费情况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督机制。探索开展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授权、委托部分行业监管与惩戒职能的试点。

六是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职责分工。民政部门牵头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业多会”改革试点,制订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推荐目录。组织部门牵头规范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的兼职问题。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资产财务脱钩工作,以及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人社部门牵头落实本次改革涉及的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政策。经信部门牵头落实将行业协会(商会)诚信状况纳入“信用苏州”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开与公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五个分离”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其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其他

各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