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
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
提出的10项举措都有哪些?
一起来看
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按规定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
对因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缓退期。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推进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到2022年底,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具备长期照护能力的标准化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对有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强化农村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到2025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
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帮扶范围。
加快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业务体系、技术体系、支撑体系,建立包括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监测预警、精准救助。
强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到2025年,所有设区市全面建立多渠道的主动发现机制。
实施低保工作规程,完善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制定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积极推动专项救助向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延伸。
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1.3倍制定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形成适度增长、衔接有序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体系。
建立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制度。
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制度,强化救急解难。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促进救助对象精准高效认定。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坚持系统观念,打造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大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重点加强县级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满足县域范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照护需求;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标准化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拓展居家上门服务等功能。
加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易地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探索村民以自家居住地为中心开展日托、餐食供应等邻里互助,实现农村老年人互相帮扶。
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高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推动逐步实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乡统一。
拓展补贴发放范围,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覆盖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覆盖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继续实施困难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促进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基本康复服务。
细化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鼓励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农村困难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
指导农村地区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为农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会交往、工作技能训练、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到2025年,力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0%。
完善以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依靠村“两委”班子、驻村干部、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亲朋邻里等,日常巡访掌握基本情况,及时防范、积极化解风险隐患。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障政策,创新认定方法,适度拓展范围,严格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到2025年,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关爱之家)覆盖率达到90%,市、县、乡标准化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建成率达到100%,苏南、苏中、苏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占当地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比例分别达到80%、75%、70%。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

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乡镇基础作用。
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提升社区服务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畅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到2025年,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标率达到90%。
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创新社区工作法,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全面开展社区协商,加强村级议事协商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完善率达到100%。

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引导、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到2025年,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到50%。
开展省内社会工作“牵手行动”,推进社会工作均衡化发展,引导慈善资源参与社会工作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托民政服务机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乡镇社工站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到2025年,每万人拥有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数达到4个。
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指导地方优化调整城市基层和乡镇行政区划,做强县城和重点中心镇,激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设置地名标志、编制乡镇地名规划,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红色地名挖掘弘扬和信息化建设。
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加强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消除界线纠纷隐患,防范化解风险。
《实施意见》强调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民政系统的重中之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将“6+2”重点地区、12个重点县(区)作为重点帮促地区,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倾斜力度,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加快乡镇社工站、未成年人工作保护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分级分类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工作水平。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开展低保专项治理“回头看”行动,深化拓展低保专项治理成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转自:江苏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