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 ServiceCentre
首页   >   服务中心   >   政策法规
苏州市民政局启动社会组织撤销登记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2021/3/2 9:22:00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核心提示:


近日,苏州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启动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程序,依法清理连续多年拒绝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僵尸组织”。
2020年11月,市属社会组织2019年度检查结论公布后,市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编订了《苏州市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指引》,整理出了2017-2020年期间连续三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名单,共64家。11月23日,对64家组织启动行政处罚前的约谈督促和政策指导。局社会组织管理处执法人员通过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电话号码,两次联系64家社会组织负责人。其中,22家承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17家承诺限期整改,10家要求暂缓撤销,2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其余13家两次联系均未接通。12月17日,市民政局发出《关于拟撤销社会组织征询意见的函》,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征询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2021年1月,根据前期工作,市民政局最终确定将15家社会组织列入第一批撤销登记名单,正式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市民政局依法指定4名执法人员开展立案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制作检查笔录、证据目录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
28-9日,市民政局指派2名执法人员,前往被列入撤销登记名单的15家社会组织的登记住所,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现场发现,15家社会组织均已不在法定登记住所。通过询问物业、保安及邻居,证实部分组织的住所登记地从始至终就与实际办公地点不符。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实地送达记录,作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的依据。
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与其中13家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19日,市民政局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通知13家相关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申明被处罚对象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至此,此次撤销登记程序暂告一段落,但行政执法工作还未结束。今后,市民政局将继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在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健全内部人员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强化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为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履职尽责。

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8〕225号  2008116日)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民民〔2008〕4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撤销登记的定性问题
撤销登记属于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有在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
二、关于撤销登记的程序问题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相关处罚法律文书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注销登记是依申请的注销,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注销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