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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
发布时间:2017/9/5 9:49:06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志愿总队
核心提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要求,规范慈善管理流程,民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期),并于2017年9月1日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地址

平台(一期)IP地址为:59.252.100.13,域名为http://cishan.chinanpo.gov.cn,并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www.mca.gov.cn)、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进行登录。

手机用户除用网址登录外,可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平台,点击“慈善中国”栏目登录。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平台网址链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网页或慈善信息网站,便于当地用户使用。

二、平台功能

平台(一期)立足《慈善法》规定,把握慈善信息全国“一张网”、“一个库”的定位,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功能:

(一)基于慈善组织登记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为各级民政部门提供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查询服务。开发相关证书打印功能,方便在线办公。

(二)基于公开组织治理信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备案、发布慈善项目进展情况,为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录入、提交、发布服务。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通过该平台获得“一号一源”、可追溯识别查询的募捐备案编号。

(三)基于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供信息报送、发布服务。

(四)与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相衔接,便于互联网慈善募捐信息校验。

三、平台使用

平台(一期)发挥多元主体参与作用,开展数据录入和信息公开。

(一)各级民政部门认定或登记慈善组织后,应及时通过信息录入或数据导入方式,在平台生成该慈善组织账号,发布登记管理机关对该组织的相关公示信息,并通过该平台进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在线备案。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奖惩等信息,亦应发布。

(二)慈善组织获取账号后,应完善本组织相关公示信息,按时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凡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必须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履行募捐备案程序。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三)慈善信托受托人通过其备案的民政部门,在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获得账号,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通过该平台及相关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有关要求

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是《慈善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对相关慈善事业参与主体提出的法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要积极参与平台使用与完善。

(一)加速数据上传。2017年9月1日起,民政部对各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相关信息统计及工作评估,以该平台为准。各地民政部门要安排专人,于8月底前完成已有数据上传,确保应报尽报。今后开展慈善组织认定登记、慈善信托备案时,必须同步录入信息,逐一生成和发放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账号和密码,督促和提醒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依托平台按时间节点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加快培训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要以上率下,明确时间表、任务图,广泛运用会议部署、示范培训、操作演练、网络群组等方式,指导地市、区县部门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尽快开展用户管理、信息录入、募捐备案和对外发布。

(三)加强沟通反馈。各地在推进慈善信息发布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沟通反馈。部里提供平台建设、运维服务、技术指导的同时,将兼顾需求与可能,研究相关系统对接、数据共享、流程优化等问题,营造慈善信息公开“权威、便捷、开放、安全、友好”的互联网应用环境。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