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日前,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出台了《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意见》包括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基本原则。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推进,分步实施;转移职能,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规范行为;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强化预算,注重绩效。
二是明确实施范围。根据受益对象不同,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运行保障,即为保障部门、单位自身正常运转而需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食堂餐饮、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运行保障的服务;第二类是管理咨询,即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服务、法律咨询、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以及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检验检测、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会计、审计、评估、鉴定等社会事务性工作;第三类是民生福利,即为增加群众福利或惠及特定受益对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1)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环境保护治理、环境卫生维护管理、专业技术服务等;(2)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障、社会慈善、救灾救助、扶老助残、妇幼保护、法律援助、文体科教卫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司法矫治矫正、就业促进等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
三是明确履约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由财政安排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具备提供服务所需条件(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类别、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来确定。承接主体包括:(1)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3)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是明确购买方式。根据服务项目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购买要求,政府服务的购买方式主要有政府采购、定向委托两种,以政府采购为主。
五是明确需求管理。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科学、完整、明确、细致的服务需求标准。
六是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七是明确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数量、质量、服务期限等要求履行,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