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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重点政策问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发布时间:2021/7/26 11:16:06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核心提示:


 江苏民政推出“社会组织重点政策问答”专栏,为您解答我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详细讲解等级评估、评比表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等具体内容,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专项工作篇


(三)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Q62

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重要意义是什么?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深化行业协会协会商会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理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建立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新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特优势和应由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Q63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范围是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明确了“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都要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实施脱钩。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规定,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1)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

(2)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

(3)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Q64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任务包括哪些方面?

脱钩任务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机构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由双重审批转变为依法直接登记,行政机关由业务主管转变为综合监管,规范行政管理和服务关系。

二是职能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由承担一定行政职能转变为依规承接政府委托或移交事项,规范职责分工关系。

三是资产财务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财务管理独立,财政资金由直接拨款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规范明晰财产关系。

四是人员管理脱钩,人员由行政机关管理转变为用人独立和社会化管理,负责人由行政机关批准任命转变为按章程自主产生,规范用人关系。

五是党建、外事等事项与业务主管部门脱钩,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各地党委成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


Q65

脱钩后如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管理?

      “脱钩不脱管”是中央对脱钩改革的基本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

       组织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要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同步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将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行业监管,对行业协会商会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活动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并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和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价格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业务活动、纳税和收费行为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


Q66

脱钩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如何调整?

(1)谁来管?脱钩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对已经实行属地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保持隶属关系不变,由各地“两新”工委具体领导和指导;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体育总会等成立行业党委的六家单位,其所辖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机关党委划转到行业党委,隶属省委“两新”工委领导,接受原所在厅(委)党组指导;其他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行兜底管理。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设在省民政厅,隶属省委“两新”工委领导,接受省民政厅党组指导。

(2)管什么?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六家行业党委对脱钩后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督促抓好落实;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做好外事相关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3)怎么管?脱钩后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已建立党委的,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及行业党委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部或党支部的,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行业党委直接管理,或按行业相近、业务相关原则,将现有党总支部或党支部整合组建为直接隶属于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行业党委的若干联合党委。联合党委可由所属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书记或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党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书记,一般应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不占用机关行政编制,工作经费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党委按照省委相关文件予以解决。脱钩后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做好应建尽建。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其党建工作可由相关联合党委负责人,也可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行业党委直接负责。可采取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一对一”帮扶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个别具有特殊性质的人民团体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参照中央的做法,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党组织隶属关系可不作调整,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行业党委对其进行工作指导。

(4)怎么交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行业党委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陆续接受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费收缴和管理、党内统计数据调整上报、党组织档案材料接受等工作。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配合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党委做好党组织移交相关工作,确保有序顺利交接,继续指导做好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关系,随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

——《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6〕29号)、《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苏组发〔2016〕11号)


Q67

脱钩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如何管理?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对于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等事项,须按照《江苏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苏社管〔2016〕19号)执行。


Q68

在职公务员和退(离)领导干部可以到脱钩后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任职么?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任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在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兼职期间不得领取行业协会商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江苏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苏社管〔2016〕19号)


Q69

脱钩后对行业协会商会有哪些引导扶持政策?

《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6〕29号)要求,脱钩后要完善支持政策:

一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江苏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资〔2016〕36号),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作了具体规范和要求。

二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了《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对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法规政策制定作出了制度性安排部署。

四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国家信息中心已建设“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国家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对接,整合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相关数据。

五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


Q70

如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按照国家和我省脱钩改革部署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16〕36号)要求,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通过机构分离、职能分离等措施,切断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提升行业服务功能,转变为合格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二是公平对待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改变传统的“养人办事”财政拨款支出方式,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性垄断,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平有序竞争。通过竞争,一方面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一方面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发展。

三是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职能需要,尽可能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在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

四是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流程和方式。充分考虑相关公共服务特性,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购买方式。同时,加强政府对提供服务过程、结果和资金使用效果的全方位监管,注重绩效考核,推进信息公开,规范购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转自:江苏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