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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重点政策问答(综合篇、党建篇)
发布时间:2021/8/2 13:36:39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核心提示:


 今日起,我们推出“社会组织重点政策问答”专栏,为您解答我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详细讲解等级评估、评比表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等具体内容,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综合篇



Q1

什么是社会组织?

本问答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后缀多为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名称后缀为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Q2

社会组织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依据职责作为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凡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职能的,为相关职能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Q3

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什么职责?

根据中央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

(2)负责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的管理;

(3)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

(4)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5)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本领域非法社会组织;

(6)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事宜;

(7)将本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发布购买服务目录清单,规范做好购买服务工作;

(8)其他相关管理服务、培育扶持、政策业务指导等工作。















党建篇



Q4

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51号)


Q5

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51号)


Q6

我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着眼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做到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市、县(市、区)“两新”工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性较强、行业准入条件严格、管理比较规范的行业和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党组织领导和管理,其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同级“两新”工委指导。对不适合属地管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健全班子、配强力量,实行托底管理。建立重点社会组织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情况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两新”工委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较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两新”工委可以直接管理部分社会组织党组织。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组发〔2017〕8号)


Q7

加快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组织结构紧密、党员人数较多的,要按单位组建,做到应建尽建。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要本着就近就便原则,通过行业、区域统筹等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领导或指导。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创新园区、商务楼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行业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组发〔2017〕8号)


Q8

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大力选拔政治上强、热爱党的工作、有一定群众工作能力的优秀党员担任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可以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员干部中选派,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也可以从业务相关的党政机关党员中选任“第一书记”,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组发〔2017〕8号)


Q9

落实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有什么要求责?

在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换届时,上级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审批把关和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组发〔2017〕8号)


转自:江苏民政